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最近一則夫妻間撤銷房產贈與的案例判決印證了我們之前討論過的趨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5條出臺后,離婚訴訟中,無論房產贈與是否過戶,法院都可綜合考量婚姻狀況重新判定歸屬和補償。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雖發生在新規施行前,但其判決思路與新規精神高度一致。
與我們前文所述案例不同的是,這則案例判決力度更大,結果更狠。本案男方在婚后將其婚前個人房產贈與女方并完成過戶,然而僅僅一年后,女方即起訴離婚。男方并未在離婚案中糾纏房產,而是另案提起贈與合同糾紛,主張該贈與隱含“維系婚姻至百年”的義務,女方離婚即違約,要求撤銷贈與。法院不僅支持了男方的撤銷請求,更關鍵的是未判決男方給予女方任何經濟補償,這與先前討論的即使撤銷贈與也常需補償的案例形成強烈反差。
為什么這個案子判決這么狠?關鍵在于男方的訴訟策略和法院對贈與性質的認定。男方沒有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分割房產,而是單獨提起了贈與合同糾紛。這就跳出了離婚訴訟中常有的“照顧受贈方權益”“考慮婚姻貢獻”等綜合衡量的框架,更聚焦于合同法本身的贈與撤銷規則。
法院的核心觀點在于,雖然《贈與合同》里沒有明確規定贈與義務,但結合雙方實際情況——該房產系男方唯一高價婚前財產,而且是其父母出資買的婚房,男方自己收入也不高。在這種情形下,男方把唯一的婚房無償送給女方,按照社會常理和一般人的理解,這背后必然隱含著“希望婚姻穩定長久”的目的。法院可以據此推定,這種基于夫妻關系的重大財產贈與,本身就附帶了維系婚姻的義務。女方接受贈與后不久就起訴離婚的行為,被視為沒有履行法院所推定的義務,也就滿足了《民法典》里關于撤銷“附義務贈與”的條件。
這個判決的參考價值在于:第一,它再次確認了,即使贈與合同里沒有明確約定贈與條件,法院也可以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來推定該贈與是附帶某種義務的。第二,它體現了在特定情形下,如贈與方經濟條件一般,贈與財產價值巨大且與婚姻緊密相關,受贈方得到贈與后卻想要迅速脫離婚姻的,即使雙方仍處于婚姻存續期,法院也可能會支持完全撤銷贈與,讓財產恢復到原始狀態,無需額外補償。
這則案例無疑再次給那些意圖通過在婚姻中獲得財產后迅速離婚的人敲響了警鐘,同時也預示了后來司法解釋(二)第5條所強調的原則:在婚姻家事領域,涉及重大財產的約定或贈與,不能脫離婚姻關系的本質和雙方的實際狀況,形式上的約定和過戶登記,不再是絕對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此案發生在司法解釋(二)第5條施行之后,判決的關鍵區別在于補償問題。新規下,雖然男方極可能基于婚姻存續時間短且無過錯拿回房子,但本案中完全撤銷且無需任何補償的判決可能難以再現,法院判決拿回房產的同時必然涉及是否給予補償的考量。即使補償金額很低,甚至可能是象征性的,但完全不補償的判決將極為罕見。這體現了法規在否定惡意獲取財產與平衡雙方利益之間的新調整。
案情簡介;
涉案房屋系李小帥婚前購買并登記在其個人名下,屬于李小帥的婚前個人財產。2020年12月24日,李小帥、孫小美登記結婚。
2022年10月28日,李小帥與孫小美簽訂《贈與合同》,約定李小帥自愿將涉案房產贈與孫小美個人所有,該合同在雙方辦理不動產登記變更后不可撤銷。同日,李小帥、孫小美共同出具夫妻更名申請并完成房屋所有權變更,約定涉案房屋所有權歸孫小美一人單獨所有,今后有權單獨處置該房產。
2023年11月15日,孫小美提起離婚訴訟。2023年11月29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主張雙方因性格差異較大,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婚姻關系已無法維系,但未提交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有效證據。……不準原告孫小美與被告李小帥離婚”。據此,直至本案訴訟時雙方仍處于婚姻存續期。
隨后,李小帥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其向孫小美贈與房屋的行為,要求孫小美將涉案房屋返還并配合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至李小帥名下。
一審法院觀點;
本案中,李小帥與孫小美簽訂《贈與合同》將涉案房屋贈與孫小美,并將涉案房屋過戶登記到孫小美名下,是基于雙方之間的夫妻關系,按照一般善意人的通常理解,李小帥的該贈與行為包含了促進雙方夫妻關系和諧,維系雙方的婚姻家庭關系直至百年的目的,應認定李小帥將涉案房屋贈與孫小美系附義務的贈與。孫小美在接受涉案房屋贈與后,其與李小帥的夫妻關系沒有好轉,孫小美于此后不久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說明李小帥將涉案房屋贈與孫小美的目的未達到,孫小美未履行維系雙方婚姻關系等附隨義務。雙方在《贈與合同》中約定“甲方贈與乙方房產,本合同在雙方辦理不動產登記變更后不可撤銷”,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之規定,對該約定應理解為在涉案房屋變更登記到孫小美名下后李小帥便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本案中李小帥并未明確表示放棄其法定撤銷權,故該約定不能對抗李小帥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享有的法定撤銷權。
2023年11月23日李小帥收到孫小美的離婚訴訟民事起訴狀,自該日起李小帥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至2024年4月8日李小帥在山東訴訟服務平臺申請立案之日,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行使撤銷權的期限。
綜上,李小帥主張撤銷其向孫小美贈與涉案房屋的行為,并請求孫小美將涉案房屋予以返還并配合其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觀點;
本院審查認為,本案基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特殊情形,在堅持法理的基礎上,更應從贈與人贈與的目的、雙方婚姻狀況等方面,綜合考量贈與是否系贈與人基于一定條件作出的意思表示。
雙方于2020年12月24日登記結婚,案涉房登記,與上訴人陳述的婚前就在親朋好友面前提到要將涉案房產贈與給上訴人,登記結婚之后雙方就完成了贈與的事實并不一致;案涉房產系被上訴人父母出資為其購買的結婚用房,價值一百余萬元,也是被上訴人名下唯一的住房,其本人的月收入也僅幾千元;被上訴人在自身經濟條件并不寬裕,名下亦無其他房產的情況下,如不是基于維護婚姻穩定、增進夫妻感情和維系家庭和睦的目的,并取得上訴人的同意,沒有理由將父母出資為其購買的婚房無償贈與上訴人;如雙方沒有就此進行約定,這種贈與行為便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情理;被上訴人陳述的“為了家庭和睦并過上正常夫妻生活,遂答應被告的要求,但明確提出今后要‘相互扶持、維系好婚姻家庭關系、過正常人的日子’等條件,被告同意”更具有合理性。一審法院據此判決撤銷贈與合同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孫小美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案例索引:(2024)魯07民終8764號,以上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