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當出軌男簽下那份標注著不可撤銷的50萬豪車贈與協議時,他滿心盤算的是用金錢維系與婚外情人的關系,妻子財產權益從未出現在他的考量中。
直到他遲遲未予兌現,情人持協議將其訴至法庭索要40萬違約金時,這位男士仿佛才驟然想起自己的已婚身份。他為守住錢財不惜在二審中自曝自己對情人隱婚,痛斥出軌沒有道德底線,該協議違反公序良俗,據理力爭“保護”夫妻共同財產,甚至不惜拉出原配聲明其對自己的出軌行為不知情,仿佛自己始終是維護與原配婚姻的忠誠衛士,這番操作將極端自私演繹得淋漓盡致。
一審由于男方未出庭,法院認定贈與協議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協議有效,男方應支付女方違約金。二審由于男方的自證已婚及其原配的不知情聲明,法院認定該協議因侵犯了原配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且有違社會公序良俗而無效。
一二審判決其實都很常規,關鍵就在于一審法院未審查男方的婚姻狀態。實際可能男方本以為一審法院會核實自己已婚,進而判決協議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自己能穩贏官司才坦然未出庭。一審法院估計也沒想到還有這層狗血關系,直接按一般贈與合同糾紛處理了,男方二審才不得不當庭自曝,故也才有改判之機。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七條明確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行為定性為違背公序良俗,另一方可以主張無效。該條規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家庭倫理與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無過錯方的財產權。在本案中,出軌男恰恰是婚姻的破壞者,他卻成功利用該條法規保全了40萬。他從未真心維護原配利益,僅在個人財產受威脅時,才慌忙想起夫妻共同財產這塊法律盾牌。更具諷刺意味的是,原配的“不知情聲明”,客觀上卻保全了丈夫曾試圖贈與情人的錢財。
法律因保護無過錯方而否定協議,但本案最終獲益者卻是背叛婚姻的過錯方,情也偷了,錢也守住了。男方的抗辯策略雖取得勝訴結果,該份判決書也永久記錄了他的不堪:贈與情人時肆意踐踏婚姻,履行贈與時又高呼婚姻神圣,法律或許能允許他通過原配的手保住錢財,但信任崩壞的代價,遠非四十萬能贖。
案情簡介:
被告張大強與案外人范女士于2021年10月26日登記結婚,雙方的婚姻關系持續至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張大強同時與原告葛小美在2022年8月左右至2024年5月左右期間存在戀愛關系。
2024年1月30日,張大強與被葛小美基于戀愛關系簽訂《無償贈與協議》,約定張大強自愿出資無償贈與葛小美沃爾沃汽車一輛(價值50萬元人民幣),贈予不附帶任何條件,張大強如違反本協議約定,以相當于該汽車總價款的80%向葛小美支付違約金。
葛小美稱該協議系被告張大強和其談戀愛期間與案外人范女士保持不正當關系,張大強為求葛小美原諒而承諾贈與其汽車一輛,并寫下案涉協議,自己與張大強戀愛期間不知道其是已婚狀態。
后張大強未履行該贈與協議,故葛小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大強支付違約金400000元。
張大強辯稱該協議是隱瞞妻子所簽,屬于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同時該協議應因危害其婚姻關系,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一審法院觀點: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案涉贈與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違背公序良俗,故原、被告之間形成合法有效的贈與合同法律關系,該贈與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原、被告在贈與協議中約定若被告違反協議約定,則以相當于該汽車總價款的80%向原告支付違約金。本案中,被告未按協議約定向原告交付車輛,因此,原告有權基于協議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400000元的請求,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辯稱贈與協議附結婚條件,但其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二審煙臺中院觀點: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大強與案外人范女士于2021年10月26日登記結婚,雙方的婚姻關系持續至今。2024年1月30日,上訴人張大強與被上訴人葛小美基于戀愛關系簽訂《無償贈與協議》,后上訴人張大強未履行該贈與協議,系客觀事實。被上訴人葛小美自認其與上訴人張大強在2022年8月左右至2024年5月左右期間存在戀愛關系,因上訴人張大強欲向被上訴人葛小美無償贈與400000元的協議發生在上訴人張大強與案外人范女士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審中案外人范女士明確表示其不知情且不認可,上訴人張大強的無償贈與行為侵犯了案外人范女士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并且有違社會公序良俗,該贈與協議應為無效。一審法院認定涉案贈與協議有效,明顯不當。即使本案上訴人無權主張協議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之規定,上訴人在協議約定給付之前可依法行使任意撤銷權,現上訴人不同意繼續履行協議,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400000元不妥,應予糾正。
案例索引:(2025)魯06民終7號,以上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