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關于“帶孫費”,雖然本案中法院認為照顧外孫女的行為是基于血脈親緣關系而形成的幫扶,承載著情感寄托和責任傳承是“有因”,以不構成無因管理駁回原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不過實踐中亦有支持“帶孫費”的案例,支持觀點認為,隔代撫養不是法定義務,(外)祖父母對孫輩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基于公平原則,(外)祖父母有權主張支出的合理費用或補償相應損失。不過此類案例一般針對的是父母逃避撫養義務,將孩子丟下交給(外)祖父母撫養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外)祖父母本就與子女簽訂協議約定相應的勞務費用,那自然也需要支付相應的“帶孫費”。
案情簡介:
小靜與小黃戀愛結婚后,分別于2002年、2010年生育二女。期間,小靜母親老劉與女兒、女婿共同生活,負責照顧孩子。2019年,小靜、小黃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兩個孩子均由小黃撫養,小靜不支付撫養費。然而,為了方便孩子讀書,二人離婚后,小女兒一段時間隨小靜生活,一段時間隨小黃生活。在小女兒跟隨小靜生活期間,小黃給付了生活、教育等費用共計4萬余元。2024年,老劉以無因管理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小黃、小靜支付2002年至2022年期間照料兩名孫女的勞務費39萬余元。
法院觀點: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者提供服務的行為,而家庭互助不適用無因管理。在本案中,老劉作為外婆,在女兒和女婿仍具備撫養能力時,雖沒有法定撫養義務,但其照顧外孫女的行為是基于血脈親緣關系而形成的幫扶,承載著情感寄托和責任傳承,是“有因”而非“無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老劉對女兒、女婿的幫助行為,屬家庭成員之間基于自然親情而產生的代際間的互相幫助、扶持,有利于家庭文明建設,符合法律規定,為社會倫理所認可,與公序良俗相符合,亦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如果將長輩對晚輩的日常照顧簡單歸于勞務交易,家庭成員的關系割裂化、契約化、機械化,既違背公序良俗,又有悖于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據此,依法駁回原告老劉的訴訟請求。
索引案例:湖北高院公眾號?《老人帶孫索要39萬“帶孫費”,法院是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