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師分享:繼父,這筆撫養(yǎng)費該給!分類: 婚姻繼承2023年9月15日標簽: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財產福州婚姻律師福州家事律師福州市律師協會福州律師福州律師事務所福州律師網福州律所福州離婚律師福州離婚律師蔡思斌離婚離婚協議 當重組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時,應如何處理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呢?和鵬法君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案情簡介 小童于2013年出生,為非婚生女,母親為阿華。后來,阿華與阿強相識,二人于2017年登記結婚,并至案件庭審之日仍未解除婚姻關系。阿華稱,婚后,小童與兩人一起共同生活在阿強的婚前房屋中。2019年2月,兩人開始分居,阿強搬離了共同居所,之后阿強未支付過生活費用。阿強則稱,其與阿華感情破裂,已在訴訟離婚,而小童與自己沒有血緣關系,無需向小童支付撫養(yǎng)費用。無奈之下,小童以阿強未履行對自己的撫養(yǎng)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阿強支付撫養(yǎng)費。 法院審理 本案中,阿強與阿華結婚后,已與小童形成法律上的繼父女關系,對小童負有撫養(yǎng)義務。阿強自搬離共同住所后,未對小童進行照顧與陪伴,又未向其提供經濟支持,故阿華主張阿強支付兩人未共同生活之日起至本案庭審之日止的撫養(yǎng)費,于法有據。關于撫養(yǎng)費的標準,根據阿強的銀行交易明細,結合小童成長的合理需求、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阿強應按照2000元/月的標準向小童支付撫養(yǎng)費。該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說法 何婉 南山法院西麗法庭三級法官 繼父母與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因繼父母間的婚姻關系而在法律上形成了擬制血親關系。本案中,阿強與阿華結婚并共同撫養(yǎng)教育小童,故阿強與小童在法律上形成了擬制血親關系,雖然阿強與阿華后來產生感情問題,但在擬制血親關系未被依法解除前,阿強仍應與自然血親父母一樣,依法承擔對未成年子女小童的撫養(yǎng)義務,支付合理的撫養(yǎng)費用。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是以生父母與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為前提,但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繼父母、繼子女對彼此之間撫養(yǎng)關系的開始、結束以及期間產生的權利義務大多沒有明確的認知。實際上,已形成的擬制血親關系原則上不能自然解除,更不因生父母與繼父母雙方分居而自動解除。擬制血親關系一旦形成,即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 分享此文文章導航上一個上一篇文章離婚三天前夫即再婚、半年生子,前妻二年后知曉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能否支持?—北京三中院2023年改判案例下一個下一篇文章福州律協支部黨建動態(tài)丨新世通律師事務所黨支部開展《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座談會相關文章福州律師評析:以“孩子不知生父是誰,只認繼父”為由反對探視能成立嗎?2025年5月30日福州律師評析:帶孫20年,索要“帶孫費”39萬,法院能支持嗎?2025年5月28日福州律師評析:新規(guī)出臺后,婚前財產約定公證真沒用了?這樣寫條款,房子或許還能保得住!2025年5月26日福州律師評析:婚前公證變廢紙?司法解釋新規(guī)出臺后,法官一錘定音,離婚了房子說沒就沒!2025年5月23日福州律師評析:婚前房產加名離婚分一半已成歷史,多地判例援引新司法解釋,婚姻越短,補償越少,即便夫妻有財產約定都無法對抗!2025年5月16日福州律師評析:妻因家暴訴訟離婚,夫出狠招稱“幫人炒股”虧光家庭財產1400萬,一二審法院竟支持男方離奇說法,女方費時五年才翻盤成功!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