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單明了。根據《民法典》第196條規定“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請求支付贍養費是不適用訴訟時效的。
但一審只是一句話“結合被贍養人和贍養人的現實情形,參考本省2019年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并考慮到康某1、洪某現每月可領取一定的養老補貼、還有另外三個女兒也有贍養康某1、洪某的義務的情況,酌定康某2應自康某1、洪某起訴當月即2020年7月起至康某1、洪某去世時止每月支付給康某1、洪某贍養費420元”,就駁回老夫妻要求支付十余年贍養費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確實是改判了,但改判理由也沒有用上述訴訟時效的認定,而是認為“康某2作為子女本應履行對父母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但其自2007年起即與康某1、洪某沒有互相往來,也未支付給康某1、洪某贍養費,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要求,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康某1、洪某上訴請求支付自2010年6月份起至2020年6月份止的贍養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判案很有意思吧,有時會讓你輸得莫名其妙!當然,正義總會到來的,雖然有時會慢了點,成本大了些!但蔡律師一直相信著。
案例索引:(2021)閩05民終94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我國相關涉老法律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有義務經??赐騿柡蚶夏耆?,被媒體解讀為“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比缃瘢赀^六旬的老人大多經歷過計劃生育嚴管時期,除生育雙胞胎外大多只有一個子女,老年人的孤獨特別希望子女多多上門探望。年逾七十有二的榮老(化名),一紙訴狀將40開外的兒子曉榮(化名)告上法院,除了要求兒子給付贍養費外,更提出要求兒子精神贍養經常探視。近日,經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調解,曉榮每月除了給付榮老贍養費300元外,還要前往榮老家探望一次。
榮老訴稱,8年前因夫妻關系不睦,遂協議離婚。他將原有住房留給了妻子、兒子,他本人在郊區租借房屋生活。榮老訴稱其子至少有10年之久冷落他,當他提出要求兒子幫助時,得到回答竟然是“不搭界”。已到耄耋之年的榮老說,父子之間的血緣親情關系是不能割舍掉的,希望古稀之年做兒子的能善待老人,但其子非但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更沒有主動探望過自己,兒子的冷漠使得他心理上遭受極大的創傷。榮老認為贍養父母天經地義,不贍養父親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倫理道德的底線,請求法院判決予以支持。
法庭上,曉榮則稱其父起訴曲解事實,所描述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涉及房屋是其本人通過商業貸款所購置,目前仍在還貸。父母夫妻關系不合原因是其父有婚外情等所導致,其父要求將其再婚生育一子戶口報入他處遭拒絕。其父品行不端所生之子,是與其母離婚前9年出生的,直至2009年才被察覺。其父的多種叛離親人叛離家庭的惡劣行為,給他及母親造成了巨大傷害。其父每月退休金在4000元以上,且還是一家私營電氣自動化有限公司的老板,一直在計劃購買房屋,經濟上不存在困難。而曉榮還陳述自己現在處于失業狀態,且女兒現就讀高三,經濟壓力很大。
榮老代理律師也稱,榮老已組成了新的家庭,也育有一子現年16歲,每月需要開支2000元的生活費,這些都構成對榮老的經濟壓力。所謂辦公司是與他人花費2000元合作開辦的,但始終沒有經營過就不了了之。曉榮則辯稱,其父月退休金4000多元支撐一人生活經濟上絕對足夠了,但要支撐一個家庭肯定困難。但要他幫助去養活另一個家庭也不現實,也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曉榮的表態與開始的固執態度有了一定緩和。
最終經法院調解,榮老與兒子曉榮達成了和解,由曉榮每月支付榮老贍養費300元,曉榮每月自愿前往榮老住處看望一次。
(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李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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